報考一般須知
- 碩士生,二年至四年為限,首二年每學期必須在校上課達三分之二天數
- 博士生,三年至七年為限,首二年每學期必須在校上課達三分之二天數
- 大學/研究所畢業證書並認證副本
- 大學/研究所歷年成績表並認證副本
- 學士/碩士論文印本;或其他已出版之著作(如有)
- 研究方向/研究計劃
- 二位教授之推薦書(必須彌封)
- 應屆畢業生得持應屆畢業生證明文件報考,如經錄取入學,必須繳驗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表之正、認證副本方可註冊。
- 持港澳學歷者,須依臺灣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繳交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香港辦事處)查證、認定及驗印之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詳情: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香港辦事處)
- 持國外學歷者,須依臺灣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繳交經駐外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查證、認定及驗印之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 持大陸地區學歷者,須依臺灣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繳交︰
1. 大陸地區教育部學位与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之學位證書。
2.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之畢業證書。
3. 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或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之歷年成績單。